學生申訴
節選自《北京開放大學開放教育學籍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書有異議的,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北京開放大學提出書面申訴,北京開放大學要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
學生對復查決定書仍有異議的,在接到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國家開放大學提出書面申訴。國家開放大學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并答復。
從處分決定書或者復查決定書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北京開放大學及國家開放大學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