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開放大學章程
序 言
北京開放大學前身為北京電視大學,創建于1960年,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舉辦,是我國最早成立的以電視為教學媒體、面向社會開展學歷教育的電視大學之一。1979年更名為北京廣播電視大學。2012年,更名為北京開放大學。
北京開放大學(以下簡稱“學校”)秉承“學有所教,有教無類”的辦學理念,遵循“好學力行,弘毅致遠”的校訓,全面實施“質量立校、人才強校、開放興?!钡陌l展戰略,致力于服務全民終身學習和首都學習型城市建設,建成特色鮮明、國內一流、首都人民滿意的新型大學,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大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根據社會發展需要,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批準,以現代信息技術為支撐,主要面向社會成員開展遠程開放教育的新型高等學校。
第三條 學校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大力發展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同時承擔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的大學職能。
第四條 學校致力于為首都經濟社會發展培養具有自主學習和自我發展能力、富有社會責任感和創新精神的應用型專門人才,提供市民所需要的豐富多樣的終身學習服務。
第五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和行使高等學校辦學自主權,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 學校名稱為“北京開放大學”(簡稱“北開”),英文譯名為Beijing Open University(縮寫為“BJOU”)。學校網址為http://m.ujnr.cn。
第七條 學校法定注冊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皂君廟甲4號。學校經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視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八條 學校的舉辦者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學校的主管部門是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舉辦者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學校的辦學活動接受舉辦者和主管部門的領導和監督。
第九條 舉辦者根據國家、北京市教育發展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終身教育體系建設和學習型城市建設需要,審核批準學校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辦學業務范圍,將開放教育納入全市教育督導評估體系。
第十條舉辦者為學校發展提供主要辦學經費,保障學校建設與發展的經費投入。支持學校統籌全市開放教育體系建設,探索創新有利于事業發展、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的各類合作辦學模式。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自主設置內部組織機構和配備人員;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依法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依法自主開展與境內外高等學校、行業企業之間的教育教學交流與合作。
第十二條 學校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標準,實施校內督導機制,確保辦學質量;學校保護學生、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監督。
第十三條 舉辦者、學校依法享有和承擔其他相關權利義務。
第三章 學 生
第十四條 學生是指依法、依規在北京開放大學注冊,并接受學校學歷教育或非學歷教育的各類人員。
第十五條 學生享有以下權利:
(一)獲得學校教學支持服務,合理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自主選擇專業,選修課程;
(三)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準后獲得相應的證書;
(四)按照規定申請獎助學金;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可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六)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學生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遵守社會公德、公序良俗;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規范;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注重個人修養,提高綜合素質;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其他有關費用;
(六)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十七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十八條 學校依法自主聘任各類人員。健全公開招聘制度、競聘上崗制度。對各類教職員工實行分類管理。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崗位聘用制度;管理人員、工勤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第十九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工作職責與工作需要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三)公平獲得各種獎勵、榮譽稱號和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四)對學校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五)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六)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守法愛國,自覺抵制錯誤言行;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并以自身教學服務贏得學生的認可;
(三)愛崗敬業,為人師表,不斷追求自身專業化;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結合改進工作的需要參與科學研究,遵守學術規范,恪守職業道德;
(六)履行崗位職責,完成聘任任務。
第二十一條 學校重視人才隊伍建設,引進學校事業發展急需的、國際國內有影響的學科領軍人物,培育兼具專業教學能力與遠程教育教學能力的優秀中青年教師、善于促進信息技術與教育深度融合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者,選聘有經驗的學科教師和行業專家擔任兼職教師,建立以專職教師為骨干、兼職教師為重要補充的教師隊伍。
第二十二條學校對在辦學活動中成績與貢獻突出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規定的教職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發展制度,構建完善的培訓體系,為教職員工開展教學和科研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鼓勵教職員工進行教育教學改革、業務創新和學術創新,鼓勵和支持教師依法依規在業務領域內參與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五章 管理體制
第一節 領導體制
第二十四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中國共產黨北京開放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實行集體領導,民主決策,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的領導作用,履行黨章、黨內法規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的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和終身學習服務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第二十五條 學校黨委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堅持黨對學校的全面領導,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黨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茖W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對學校工作實行全面領導。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加強對學校全面從嚴治黨各項工作的領導,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支持學校紀檢監察機構履行監督責任,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三)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干部和優秀年輕干部人選;
(五)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
(六)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落實意識形態和維護穩定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領導共青團委員會、工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加強學校統一戰線工作。加強學術組織建設,提高學術委員會建設水平,把政治立場和思想政治表現作為遴選成員的底線要求,保證在學校黨委領導下發揮作用;
(八)開展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鶎狱h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九)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六條 中國共產黨北京開放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雙重領導下開展工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
學校紀檢監察機構履行黨章、憲法和監察法賦予的職責,強化政治監督,做實做細日常監督,加大監督執紀力度,完成上級交辦工作,發揮監督保障執行、促進完善發展作用。
第二十七條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依法行使擬訂學校的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擬定具體學術管理制度,制定具體行政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三)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思想品德教育、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與合作;
(四)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學校教職工編制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五)聘任、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六)籌措資金,擬訂和執行年度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七)尊重和維護學術委員會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職權,保障其決議的執行;
(八)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持續推進基層平安建設;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校長主持的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實行集體討論、校長決定的工作機制。具體事務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行政工作機制。
第二十九條學校根據需要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由學校舉辦者、政府主管部門、相關合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代表、學校及分校負責人、學術組織負責人,教師、學生代表及學校邀請的其他代表組成。理事會對學校的建設、發展及管理起咨詢、審議、監督、支持和聯絡作用。理事會依照法律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節 組織機構
第三十條學校根據辦學需要和權限設置黨政機構和其他直屬、附屬機構。各機構依據規定履行管理、協調、保障、服務等職能。黨政職能部門和直屬、附屬機構實行部門領導負責制。
第三十一條學校設置學院和各類教學科研機構。學院等教學科研機構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的主體。學校本著責權一致的原則,配套實行目標管理,在人財物等方面賦予學院相應的管理權力,指導和監督學院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強化教學科研、信息化、資源、支持服務在開放大學教育教學活動中的獨特地位與特殊作用。
第三十二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可與其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簽訂協議,聯合設立相關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
第三節 學術組織
第三十三條 學校遵循教育教學規律,鼓勵圍繞事業發展開展學術研究,鼓勵學術創新,形成特色科研優勢。完善學校學術治理體系和制度,建立學術誠信機制,規范學術評價,營造良好學術氛圍。
第三十四條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主任主持開展工作并依據相關規定和章程組建、運行。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就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根據需要設置學術分委員會,也可以委托基層學術組織承擔相應職責。
第三十五條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位委員會主席依據相關規定和章程主持開展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和管理機構,對學位相關領域的重要事項進行咨詢、評議與審定,負責制定學校學位授予標準,擬定學位管理辦法,審定授予學位人員名單,裁定有關學位評定爭議。
第四節 民主管理
第三十六條 學校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依法保障師生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七條 學校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常設領導機構,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校黨委領導下依法依規開展工作。
學校依法設置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履行職責,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條學校通過學生代表大會等依法保障學生行使民主權利,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實現學生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學生代表大會依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九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基層組織及成員、無黨派代表人士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六章 教學運行與服務
第四十條 學校堅持非學歷繼續教育與學歷繼續教育并舉,實施開放合作辦學機制,加強信息技術與教育教學深度融合,創新教學環境和學習制度,創新教學運行模式和保障制度,促進學習資源的共建共享,構建開放、多元、互通的終身學習服務體系。
第四十一條學校實行以學生為中心的“有支持的自主學習”模式。致力于滿足首都社會各類成員不斷增長的多樣化、個性化的終身學習需求,提供內容豐富、形式多樣、實用有效的學習機會和教育服務;致力于針對行業、企業發展和人才隊伍建設,提供高質量、有針對性的職業教育與培訓計劃。
第四十二條學校實行“注冊入學,寬進嚴出”的學習制度,構建以課程為中心的學習成果認證體系,通過課程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技能等級證書、學歷證書等多種學習成果認證方式,實現非學歷繼續教育與學歷繼續教育融通發展。學校探索完全學分制的學歷繼續教育管理模式,借助信息化系統開展注冊與繳費、選課與學習、考核與評價、課程與專業管理、教學質量監控與學習支持服務等工作。
第四十三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教學質量保障體系,實施符合開放大學人才培養目標和教學業務流程的質量管理制度,保障人才培養質量。
第四十四條 學校在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的具體指導下,積極建設北京市社區教育指導中心和授權的北京老年開放大學,發揮信息技術的優勢,為北京市建設學習型城市、構建學習服務網絡、開展社區教育和老年教育、服務市民終身學習提供支持服務。
第四十五條 學校在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的授權、指導下,履行北京市學分銀行管理中心職能,積極開展北京市學分銀行的建設、運行和管理工作。通過建立學習成果的互認和學分的累積、轉換制度,探索搭建各類教育互認互通的終身學習“立交橋”。
第四十六條 學校利用先進的教育技術整合優質教育資源,實現社會優質教育資源的共創、共建、共享。建設北京市民終身學習平臺,為學生提供廣泛、豐富、優質的學習支持服務,滿足廣大社會成員的多樣化學習需求。
第四十七條 學校努力構建服務全民終身學習的辦學體系,發展學歷教育辦學體系和非學歷教育辦學體系。學歷教育辦學體系由學校、分校(或學院)、學習中心等構成。非學歷教育辦學體系由北京市社區教育指導中心及其分中心、北京老年開放大學及其分校(或學院)、城鄉社區教育機構以及其他社會教育機構等構成。
第四十八條 學校根據教學管理實際需要,分別設立不同類型教學單位的準入與退出機制,確定相應業務、管理、合作與績效評估機制,形成權利與義務明晰的合作辦學和業務指導關系。
第四十九條 學校實行統籌規劃、分級管理、分工合作的辦學體制。堅持共同的辦學理念,采用統一的人才培養目標、教學質量標準,利用一體化的信息管理和學習服務平臺以及個性化的學習組織方式開展教育教學服務。
第五十條 學校統籌規劃學科專業發展和管理制度建設;統籌各類學習資源建設;組織開展教學科研服務、學習支持服務、信息技術服務、師資培訓、國際國內交流、外部宣傳等工作;組織開展教學質量督導和評估,推廣先進的教學、管理和服務經驗。
第五十一條基層教學單位的主要職責是依照學校相關標準和制度,組織開展專業、課程建設與教學運行、學習資源建設、品牌與課程推廣、師資隊伍培養、區域需求調研等工作。學校鼓勵基層教學單位依據區域、行業及社會發展需求,結合自身實際開展特色教育服務工作。
第七章 經費與資產
第五十二條 學校的辦學經費由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構成。學校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多種渠道籌措為輔,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的經費來源渠道,保障各種辦學活動和所承擔政府委托任務的正常開展。
第五十三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分級負責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預決算制度、財務審批制度、內部審計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資金運行安全。接受審計機關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十四條學校資產包括國家撥給學校的資產,學校按照國家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合理配置資源。設立教育基金會,依法依規接受捐贈并進行管理。加強內部控制建設,堅持資產管理和預算管理的緊密統一,強化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依法維護學校資產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不斷完善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和工作提供保障。
第八章 學校與社會
第五十五條學校依法開展校友活動,聯系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學校校友包括在北京開放大學及其前身學習過的學生和工作過的專兼職教職員工、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熱忱關心學校發展并自愿履行義務的人士。學校為校友提供優質的繼續教育和終身學習服務,鼓勵校友支持、參與學校的建設和發展。
第五十六條 學校依法依規積極開展與各級政府、社會團體、行業組織、科研院所、企業單位以及國際組織和機構的合作,爭取廣泛的社會支持,為社會發展提供服務。
第五十七條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九章 學校文化標識
第五十八條 學校校旗為藍色長方形旗幟,中央印白色、規定字體的“北京開放大學”校名。
第五十九條學校校標為圓形,由學校名稱英文縮寫和圖案組成。
第六十條 學校校訓為“好學力行,弘毅致遠”。
第六十一條 學校?;諡榻搪殕T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師為紅底白字,學生為白底紅字。
第六十二條 學校校歌為《為夢飛翔》。
第六十三條 學校的校慶日為每年的6月21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后,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核準,并報教育部備案。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訂,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提交學校黨委會審議通過后進行。學校發生分立、合并、終止或名稱、類別層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舉辦與管理體制變化等重大事項,章程修訂由校長辦公會提議,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黨委會審議通過后進行。
第六十六條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規范,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應以本章程為依據,不得與之相抵觸。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由學校紀委負責監督執行。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自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核準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