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開放大學學業考核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業考核管理是教學管理的重要環節,為充分體現學生學業考核環節的嚴肅性和規范性,培養學生良好的學風與考風考紀,保障學生的學習成果得到客觀公正的評價,依據教育部和學校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北京開放大學所有在籍學生,包括課程學習的學生和專業學習的學生。
第三條 學生應當參加所修課程考核,考核成績合格者方可獲得相應的學分。學生課程考核成績和學分獲得情況一并計入學生成績單,作為畢業審核、學位審核、參評獎學金等事項的依據。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
第四條 學業考核工作實行教務處、業務部兩級管理。
第五條 教務處負責學業考核工作的統籌與管理,主要職責: 擬定學業考核相關的規章制度和業務流程;制定每學期課程考核工作計劃,統籌安排集中考試、成績錄入和試題庫建設工作;開展課程考核過程和考風考紀的檢查與督導;負責試卷、成績等檔案材料管理;負責對考試違紀學生的處理工作;開展學業考核相關業務培訓。
第六條 業務部負責學業考核工作的組織與落實,主要職責:負責制定并落實本部門課程考核方案,對考試過程進行檢查與督導;組織教師開展試卷命題、試題庫建設、閱卷、成績錄入、試卷分析等工作;組織本部門考試管理人員培訓;對學生開展考風考紀、誠信考試等方面的教育。
第七條 學校建立學業考核應急機制,設立考試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全體教職工在考試期間應積極參加監考、巡考等工作,履行監督義務。網絡信息中心、后勤保障處等相關部門負責在考試期間提供支持服務,保障學業考核工作順利進行。
第三章 課程考核要求
第八條 學生修讀的所有課程都須進行考核??己朔譃檫^程考核(即形考)和期末考核(即終考)。
第九條 課程考核要加強過程考核和能力考核,做到理論知識考核與能力素質考核相結合,重點考核學生自主學習能力、獲取知識的能力、應用所學知識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實踐應用能力和創新能力。
第十條 課程考核要求包括:考核內容、考核方式、成績構成比例、成績評定標準等。課程考核要求要依據課程性質、內容和特點確定,并在課程大綱中有明確說明。課程考核要求不得隨意變更。若需進行調整,由課程責任教師提出申請,業務部審批后方可變更。
第十一條 課程考核方式可采用筆試、網絡考試、口試等,考試形式分為閉卷、開卷等。
第十二條 專業核心課必須設置期末考核,考核方式為集中考試。不適宜進行集中考試的專業核心課,由課程責任教師提出書面申請,并給出專業核心課期末考核方案,經業務部審核后,提交教務處備案。其他課程的考核方式由業務部根據課程教學目標和課程性質確定。
專業核心課的期末考核成績比例一般不低于50%。
第十三條 相同教學要求的同一門課程的所有教學班級,課程考核要求應保持一致。
第十四條 學生在課程學習過程中,缺勤二分之一及以上,或未達到課程教學相關要求的,取消其考核資格,成績按0分記載。
第十五條 采取集中考試形式的課程考核時間一般不低于60分鐘。
第十六條 過程考核應在期末考核之前完成。
第十七條 學校鼓勵因材施教,改革創新學業考核方式。業務部進行學業考核改革時,應提出書面申請,由教務處組織教學指導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四章 考試命題與試卷評閱
第十八條 考試命題要求
(一)考試命題應以課程大綱為標準,全面考查學生對課程基本知識、基本理論和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況。
(二)設置集中考試的課程由業務部組織教師建立試題庫。試題庫建設基本要求:
1.要覆蓋課程教學內容、題型多樣、分值設置合理、難易適度、體現區分度;
2.開卷考試的試題不應含有可以從教材和其他允許攜帶的資料上直接抄錄的內容;
3.試題庫一經建立,任何人未經批準不能隨意調用、查看或修改;
4.業務部要組織教師依據課程內容變化及時更新試題庫。
(三)教務處會同業務部進行集中筆試的試題抽取工作,集中筆試采用A、B兩份試卷制,兩份試卷難易程度相當,試卷內容重復率不超過30%。集中網考的試卷由課程責任教師設置組卷規則,試題從題庫中隨機抽取。
第十九條 試卷評閱與管理
(一)教務處統籌集中考試的試卷評閱和抽檢工作,其他考試的試卷評閱工作由業務部組織教師完成,教師應嚴格按照評分標準和評卷要求進行閱卷;
(二)集中考試的試卷要求集中評閱,閱卷期間學生和無關人員不得干擾;
(三)教師在閱卷期間發現異常,應及時將情況向所屬業務部報告,進行調查處理;
(四)閱卷結束后,課程責任教師要對課程考核情況進行分析,并將課程考核質量分析報告報所屬業務部;
(五)集中考試的試卷,由教務處存檔兩年備查,其他考試的試卷,由業務部存檔兩年備查。
第二十條 業務部和教務處在考試命題、考試組織、試卷評閱等各環節應嚴格履行各自職責,嚴把保密關和質量關。
第五章 考試紀律與違規處理
第二十一條 業務部應向參加考試的學生說明考核紀律和要求,督促學生遵守考試紀律,做到誠實守信。
第二十二條 參加考試的學生,必須遵守考試紀律,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對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按照《北京開放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京開大教〔2019〕43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教務處和業務部要做好考試相關人員的培訓和督查工作,考核期間,教師或管理人員如有發生違規行為,按學校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成績評定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 課程考核成績由業務部組織教師依據考核要求,對學生過程考核(即形考)和期末考核(即終考)進行綜合評定。
第二十五條 課程考核成績按百分制評定,實踐實訓類課程可采用五級計分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評定。同一門課程考核應采用同一種記分方式。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課程考核綜合成績實行課程平均學分績點制。
(一)課程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公式為:
課程平均學分績點=∑(課程學分績點*課程學分)/∑課程學分
(二)課程成績與績點核算標準如下:
1.百分制成績:60分以下績點為0,60分績點定為1.0,超過60分每增加1分績點數增加0.1;
2.五級計分制:“優秀”對應績點為4.5,“良好”對應績點為3.5,“中等”對應績點為2.5,“及格”對應績點為1.0,“不及格”對應績點為0。
第二十七條 業務部要嚴格按照評分標準評定學生成績。課程考核成績應在過程考核和期末考核結束后一周內錄入教務管理系統。成績錄入系統后一般不得更改。
因教師漏評、錯評等原因導致成績錯誤需要更正,或因特殊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間內錄入成績等情況,按《北京開放大學自主業務課程成績管理暫行辦法》(京開大教〔2019〕31號)要求執行。
第二十八條 學生對個人課程成績有異議,可在下一學期開學兩周內,向所屬業務部提出書面成績復查申請,由業務部審核后組織教師進行復查。復查范圍限于試題漏評、錯評、合成錯和登分錯等,主觀題評分尺度把握不屬于復查范圍。未在上述時間提出復查申請的,視同對其課程成績無異議。
第二十九條 在完成課程成績錄入兩周內,課程責任教師打印課程成績單,簽字后提交業務部主管領導審批,由業務部統一報教務處存檔。
第七章 免修免考與學分認定
第三十條 免修免考和學分認定是對學生先前學習經驗和教育經歷已有成果經過認定后,準予進行學分替換的制度。學分認定比例最高不超過本專業畢業總學分的40%。免修免考和學分認定的具體要求按照《北京開放大學學分認定管理辦法(試行)》(京開大教〔2018〕56號)執行。
第八章 補考與重修
第三十一條 補考與重修
課程補考是指學生在正開課或重修考試不及格后,再次參加課程考核。課程重修是指學生重新修讀一門課程,并且重新參加課程考核。
補考和重修的組織管理與成績評定按照《北京開放大學課程補考和重修辦法》(京開大〔2019〕58號)的要求執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北京開放大學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相關文件中,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