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開放大學學生獎助學金
評選管理辦法(試行)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體現學校綜合人才培養模式,加強學校校風和學風建設,鼓勵學生奮發學習、積極進取、學以致用、全面發展,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合格的建設者和接班人,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由學校、企事業單位、校友或社會人士出資設立,面向北京開放大學學歷教育學生設立的獎學金和助學金(以下簡稱獎助學金)。
第二條 獎助學金評選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開、擇優”的原則,采取學生申請、體系單位初審推薦、學校審定等程序,同時執行公示制度,保障學生對評選過程和結果的知情權。
第二章 評選條件
第三條 獎學金申請者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和法
律,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二)踐行終身學習理念,學習態度端正,具有較強的個人學習能力,認真學習網上課程,自覺開展自主學習,按時完成作業,成績優異,本專業課程平均成績不低于85分。
(三)積極參加社會實踐及學校組織的集體活動,在社會工作和實踐等方面事跡突出,在學生中能起到良好的示范和帶頭作用。
第四條 獎學金申請者具備以下條件者可優先推薦:
(一)在學期間積極參加校內外各類比賽或公益性活動,取得較好成績。
(二)學以致用,特別是在創業、創新等方面成效顯著。
(三)在學期間榮獲地級市、直轄市區級及以上獎勵或行業系統表彰。
(四)學校認可優先推薦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助學金申請者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和法
律,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二)家庭或個人經濟困難,生活簡樸,如: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孤殘、沒有固定收入的貧困學生或烈士子女、因突發重大事故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等。
(三)勤奮好學,學習成績等其他方面達到當年評選文件
規定的要求。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參加獎助學金評選:
(一)參評學年學籍狀態處于休學、退學、保留學籍等異動情況(不包括出國學習保留學籍者)。
(二)曾因違規違紀受到學校紀律處分者。
(三)申請日期截止前課程成績存在不及格的情況。
第三章 評選名額及金額
第七條 獎學金評選名額原則上為當年在籍生人數的2‰。獎勵金額為3000元/人,與國家開放大學獎學金不重復發放。
第八條 助學金資助名額根據當年申請學生情況確定。資助金額為2000元/人/年,最高持續資助年限為三年。
第四章 評審組織
第九條 北京開放大學設立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委員若干。主任由主管校領導擔任,委員由學生評獎評優工作管理部門、教學教務主管部門、各學院及其他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置在學生評獎評優工作管理部門。
第十條 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制定、修訂獎助學金評選管理辦法及相關政策、并負責實施;討論和決定有關獎助學金的重要事項,審定擬獲得獎助學金的學生名單;管理和監督各項獎助學金的資金使用,提高獎助學金使用效益;處理其他需要評審委員會審議或決定的關于獎助學金管理工作的事項。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一條 學生申請。北京開放大學每年制定并下發評選方案,各體系單位組織學生按照要求進行自愿申請。
第十二條 體系單位初審推薦。各體系單位成立獎助學金評審小組,對申請獎助學金學生情況進行初審,確定推薦候選人名單。公示無異議后,報北京開放大學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推薦人數不能超過分配名額。
第十三條 學校審定。北京開放大學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按照評選條件、評選名額等對體系單位推薦的候選人進行復審,將復審后的候選人名單報校長辦公會審定。
第十四條 結果公示。學校對經校長辦公會審定的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第十五條 獎勵與資助。審定名單公示無異議后,北京開放大學發布正式文件,并向獲得者發放獎助學金和證書。
第六章 發放與管理
第十六條 獎助學金的發放和管理嚴格按照財務制度規定,??顚S茫坏媒亓?、擠占、挪用,并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七條 當年獎助學金總額度由學校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審議,提交學校審定后執行;獎助學金將通過學生個人銀行卡直接發放給學生。
第十八條 凡在學期間因違反校紀校規并受警告(含警告)以上處分者,以及弄虛作假或違規申請獎助學金者,一經發現,取消獲評資格,停止待發資金,追回已發資金并收回榮譽證書;若發現學校有關管理人員參與作假,情節嚴重的,將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北京開放大學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廣播電視大學吳晗獎學金章程》《北京開放大學北京銀行弘毅獎學金章程(修訂)》和《北京電大燕京啤酒助學金章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