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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對供應商的一般要求
來源: 發布時間:2016-11-28 點擊數:

第十七條 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二)財務狀況報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
 ?。ㄈ┚邆渎男泻贤匦璧脑O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
  (四)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
  (五)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
  采購項目有特殊要求的,供應商還應當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證明材料或者情況說明。
  第十八條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除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外,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
  第十九條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重大違法記錄,是指供應商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
  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因違法經營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期限屆滿的,可以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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