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提高資產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辦法》、《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處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國有資產是指由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高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等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
第三條 學校國有資產的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
(一)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二)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四)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五)對外投資是指高等學校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第四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原則是: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堅持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安全完整與注重績效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和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負責。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
第七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處代表學校行使國有資產管理職能。其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制定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各項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和進行監督檢查。
(二)完善資產購置、驗收、登記入賬、使用維護、績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資產的賬務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負責國有資產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設等工作,對國有資產實施動態管理。
(四)按照規定權限審核、審批或報備國有資產配置、處置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
(五)負責協調國有資產產權占有、變更及注銷登記等相關工作;負責國有資產清查、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及資產劃轉工作;負責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六)負責學校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優化學校國有資產配置,建立國有資產共享共用機制。
(七)組織實施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績效考核,推進資產共享共用和公共平臺建設工作。
(八)負責國有資產管理體系建設,建立思想素質和業務素質較高的資產管理隊伍。
(九)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定期報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八條 根據學校國有資產運用方式的不同,分別設立歸口管理單位:財務處、教務處、科研處、黨政辦公室、圖書館、行政后勤處、國有資產管理處。各歸口管理單位應指定專人(根據實際情況設定專職或兼職)進行管理,名單報國有資產管理處備案。歸口管理單位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據本辦法及所分管資產的特點和具體情況,完善歸口資產管理制度建設(如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維護等基礎管理制度;管理責任制度等)。
(二)對各二級單位(指各院、部、處等資產使用單位)形成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監督制度。
(三)做好歸口管理資產定期統計工作,配合國有資產管理處做好學校國有資產各類統計工作。
各歸口管理單位具體職責如下:
1.黨政辦公室:負責學校校名、?;?、校訓、校旗等名譽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負責學校贈品、文物及陳列品的歸口管理。
2.財務處:負責學校貨幣及資產總值的歸口管理。貨幣是指對學校事業財務和基建財務收支的正確核算和相關資金(含債權、債務、權益);資產總值是指學校各類資產的總價值。
3.教務處:負責學校實驗室、實訓室建設的歸口管理。根據學校教學工作需要,制定實驗室建設發展規劃及實驗室設置、調整、撤銷論證等,制定實驗室建設經費預算和分配方案,負責教學實驗儀器設備購置計劃論證等。
4.行政后勤處:負責產權歸學校所有的尚未出售的職工住宅及植物的管理,負責在建工程資產的管理。
5.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學校所有各類設備(含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及家具的購置及管理等。
6.科研處:負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版權、科研成果等無形資產的歸口管理。
7.圖書館:負責學校各類圖書的管理。各部門所購圖書均納入其管理范疇。
8.黨政辦公室、教務處、合作辦學處:分別負責黨政辦公用房、教學用房和合作辦學用房的分配等統籌管理工作,實現學校資產增值和資產效益最大化。
第九條 各部門為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二級管理單位。各資產使用單位對國有資產的管理實行單位負責人責任制,指定專人作為本單位資產管理員(根據實際情況設專職或兼職),并將名單報歸口管理單位及國有資產管理處備案,以確保正常開展工作。
(一)依據國家和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法規制度,結合本單位特點,制定本單位各類資產的管理辦法,保障國有資產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
(二)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樹立國有資產“誰使用,誰負責”的全員管理思想。
(三)建立健全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負責本單位資產的賬、物、卡管理,負責本單位資產購置、使用、維修、處置等的申請、上報等工作。
(四)完成學校及歸口管理單位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資產配置
第十條 國有資產配置是指學校為推進事業發展和開展各項業務活動的需要,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通過調劑、租賃、購置或者接受捐贈等方式配備資產的行為。
第十一條 學校配置國有資產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有資產配置尚未達到規定的標準且無法滿足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
(二)無法與其他單位共享、共用相關資產;
(三)無法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代替資產配置,或者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成本過高;
(四)其他經批準予以配置資產的事項。
第十二條 凡國家、行業和我市已有資產配置標準的,學校應當嚴格按照標準配置;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第十三條 學校購置資產,按照下列程序報批:
(一)年度購置項目預算編制時,各歸口管理單位分別匯總各部門配置需求,由國有資產管理處會同財務處審核資產存量,提出下一年度資產增量計劃,包括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經費,納入下一年度購置項目預算,報市教委、市財政局審核。
(二)市教委、市財政根據學校資產存量狀況和有關資產配置標準,審核、匯總、批復學校資產購置計劃。
(三)項目預算經批準后,由學校按照批復方式及標準開展采購業務。
(四)項目配置預算一經批復,除無法預見的臨時性或特殊增支事項外,不得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由學校提出申請,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市財政局審批。沒有履行相關程序的,一律不得購置。
第十四條 學校申請用中央部委撥付資金或非財政性資金配置資產的,需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同時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五條 學校配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內的資產,應按照政府采購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政府采購。購置單價在10萬元(含)以上的財政撥款項目,要進行可行性論證和項目評審。
第十六條 學校無償調入或接受捐贈形成的資產屬國有資產,由學校依法占有使用,并按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入賬手續。學校自建資產應及時辦理工程竣工驗收、竣工財務決算編報以及按照規定辦理資產移交,并根據資產的相關憑證或文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七條 各部門申請與外單位調劑資產的,按照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實物資產調撥、捐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各部門租賃資產達到一年以上的,應向資產管理處提交租賃資產的理由,租賃資產名稱、規格、數量、功能,租賃價格及來源,現有資產存量等具體情況,如涉及房屋還應提供坐落位置、使用面積等情況,經市教委審核同意后,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九條 國有資產管理處應對配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粘貼標簽,在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錄入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完成相應的賬務處理工作。對房屋及構筑物應加強管理。工程完工后,要及時辦理竣工決算、權屬證明。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固定資產,按照估計價值入賬,錄入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待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確定實際成本后再進行調整。
第二十條 學校要優化資產配置,做到物盡其用,切實發揮資產的使用效益。對閑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資產,國有資產管理處有權在校內進行調劑,或收回原單位的占有、使用權。對于長期閑置的大型儀器設備,學校需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由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調劑。
第二十一條 學校經批準召開重要會議、舉辦大型活動及組建臨時機構等需要配置資產的,原則上應通過調劑、租賃等方式解決。確需購置的,應按照配置標準和規定程序報批。
第二十二條 學校原則上不得向下級辦學單位配發或調撥資產,確因工作需要配發或調撥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資產購置經費渠道合法合規,無財政配套資金的要求;
(二)接受單位接收資產符合配備標準和相關編制要求;
(三)經市財政局審批同意。
第四章 資產使用
第二十四條 學校國有資產使用包括自用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方式,應首先保證學校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
第二十五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處及其他歸口管理單位要做好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國有資產購置、驗收、入賬、保管、領用、使用、維護等相互制約的管理制度,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各使用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當堅持安全完整與注重績效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國有資產有償使用制度,積極推進國有資產整合與共享共用,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條 學校要對實物資產進行定期清查,完善資產管理賬表和相關資料,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對清查盤點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查明原因,并在資產統計信息報告中反映。
第二十八條 國有資產管理處和財務處要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使用有效性的評價機制,對納入項目預算的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考核,依據考核結果,建立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提高學校國有資產和財政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九條 黨政辦公室、科研處要加強對各項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校名校譽、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依法保護,合理利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入賬手續,加強管理。學校應規范各二級單位使用學校名稱(簡稱、字樣)、?;铡⑿F斓刃袨?,嚴格審查,并進行登記、檢查。
第三十條 學校經批準利用非貨幣性資產進行對外投資,應當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擬投資資產進行評估,資產評估事項按規定履行備案或者核準手續;學校國有資產出租,原則上應采取公開招租的形式確定出租的價格,必要時可采取評審或者資產評估的辦法確定出租的價格。學校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
第三十一條 學校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
第三十二條 學校創辦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性企業,要按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國務院283號令2000年3月)實施監管。
第三十三條 學??梢园l揮自身優勢,積極鼓勵利用科研成果等無形資產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辦法。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對本單位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的資產實行專項管理,并在單位財務報告中披露相關信息。
第三十五條 學校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無形資產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五章 資產處置
第三十六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處置,是指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包括調撥、捐贈、置換、出售、報廢、報損等。
第三十七條 學校需處置的國有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長期投資、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等。處置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超標準配置的資產;
(三)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四)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占有、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五)已超過規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并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資產;
(六)報損資產;
(七)市財政局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事務中心負責管理的資產;
(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進行處置的資產。
除上述情況外,不得將配置標準內未達到最低使用年限標準的固定資產進行處置。擬處置的國有資產應產權清晰,權屬關系不明或存在權屬糾紛的國有資產不得處置。
第三十八條 學校處置國有資產應按如下權限批準
(一)學校占有和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車輛以及投資(股權)、股份的處置,固定資產盤虧、非正常損失核銷,呆賬及其他流動資產核銷,以及單位價值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批量價值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處置,經市教委審核后,報市財政局批準。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存貨,以及規定限額以下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報廢損失等,由市教委批準后報市財政局備案,財政部門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二)將國有資產調撥、捐贈給其他部門、國有企業或其他省市和地區的(含中央單位),應經市教委審核同意后,報市財政局批準;將國有資產捐贈給本市公益性組織,應經市教委審核同意后,報市財政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將國有資產調撥、捐贈給非國有性質的企業、非公益性組織、團體和個人。
(三)因學校涉及行政事業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資產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報市財政局批準。
第三十九條 學校處置資產的基本程序是使用單位提出處置固定資產申請,國有資產管理處會同財務處、相關技術單位審核鑒定后,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報學校主管校領導審批后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申報。
需要報市財政局批準時,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1.學校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對擬處置資產進行審核鑒定,提出書面意見,同時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申報,打印相關表格并加蓋公章,按規定報送市教委。
2.市教委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市財政局審核、認定、批準。
3.學校按照市財政局批復及批復的處置方式,進行資產處理,及時交接資產,辦理資產核銷手續及賬務處理。必要時應做好賬銷案存等相關工作。
第四十條 各部門向國有資產管理處提出處置國有資產申請時,還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以下有關文件、證件及資料以及市財政局、市教委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國有資產管理處填寫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處置申請表和明細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自動生成)并加蓋公章后報送市教委。
(一)實物資產的調撥、捐贈
1.涉及土地、房屋、車輛及單價50萬元以上的資產,應提供原始價值憑證、工程決算、購買合同等復印件,如無法提供,單位應進行書面說明。
2.資產使用情況說明和接受資產單位資產使用方向。
3.接受資產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或其他能證明單位性質的文件。
(二)出售
1.涉及土地、房屋、車輛及單價5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應提供原始價值憑證、工程決算、購買合同等復印件,如無法提供,單位應進行書面說明。
2.出售股權、股份,應出具初始投資證明及股東決議等文件。
3.經市財政部門認可的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及評估結果核準備案文件。
4.資產使用情況說明。
(三)置換
1.涉及土地、房屋、車輛及單價50萬元以上的資產,應提供原始價值憑證、工程決算、購買合同等復印件,如無法提供,單位應進行書面說明。
2.經市財政部門認可的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置換雙方資產評估報告及評估結果核準備案文件。
3.資產使用情況說明。
(四)報廢
1.涉及土地、房屋、車輛及單價50萬元以上的資產,應提供原始價值憑證、工程決算、購買合同等復印件,如無法提供,單位應進行書面說明。
2.專業技術鑒定部門提供的資產報廢技術鑒定報告或內部技術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
(五)報損
1.涉及土地、房屋、車輛及單價50萬元以上的資產,應提供原始價值憑證、工程決算、購買合同等復印件,如無法提供,單位應進行書面說明。
2.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材料和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3.非正常資產損失,應提交對造成損失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4.貨幣性資產損失,除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及單位內部證據外,還應提供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鑒證材料。
(六)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情況下處置國有資產的,除按照相應處置形式提供資料外,還應提供上級機關允許撤銷、合并、分立的批文。
(七)處置房屋建筑物和國有土地的,還應提供:土地來源證明,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建設用地批準書等,以及房屋建筑物和土地的坐落、面積、規劃用途。
第四十一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處置按照公開、公正、公平及綠色環保的原則,處置資產實行公開交易或無害化處理。經批準處置的資產應在接到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的批復后15個工作日內,與市財政局確定的國有資產管理處置監管機構聯系辦理資產交接手續,不得自行處理。資產交接前應保持完整,嚴禁拆除任何部件。
第四十二條 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處置事項的批復及資產交接憑證,是學校處置資產及調整相關會計賬目的依據。
第四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因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原因臨時配置的資產,單位應在會議或活動結束后,及時將資產上交北京市財政局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事務中心,由市財政部門進行調撥使用或公開處置。
第四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閑置資產,由市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根據市屬單位資產配置情況進行統一調劑。暫時無法調劑使用的上交北京市財政局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事務中心。
第四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處置收入屬于國家所有,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上繳。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校名校譽、商譽等無形資產處置行為的管理,規范操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六章 產權登記與產權糾紛處理
第四十六條 學校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指國家對學校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學校對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學校按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對學校及實體屬于國家所有的資產,辦理產權登記、變更、注銷等手續,依法確認產權歸屬關系,落實管理責任。
第四十八條 產權糾紛是指由于國有資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九條 學校與其他國有單位和國有企業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學校向市教委申請調解,或者由市教委報市財政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學校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由學校提出擬處理意見,經市教委審核并報市財政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七章 資產評估與資產清查
第五十一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五)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六)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五十二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批準學校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給其他國有單位的;
(二)學校所屬事業單位或國有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市財政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五十三條 學校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學校應當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學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五十四條 學校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核準和備案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學校應對固定資產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保證賬、卡、物相符。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應當按照規定處理。
第五十六條 學校資產清查應根據《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管理辦法》(京財資產[2012]1號)要求實施。資產清查內容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上級單位實際工作需要,被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范圍的;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上級單位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條 學校資產清查具體工作應按照市教委、市財政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執行。
第八章 資產信息管理與報告
第五十八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及時錄入相關數據信息,加強國有資產的動態監管,并在此基礎上組織國有資產的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第五十九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處和財務處對學校占有使用的資產狀況,按照上級主管單位規定的報表格式及內容定期做出報告。學校的資產狀況是學校財務會計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六十條 學校在報送報表時,應做到內容完整、信息真實、數據準確,同時對國有資產的變動、使用和結存情況做出文字說明。
第六十一條 學校要按照本校國有資產動態管理的要求,及時將本校資產變動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對單位資產的動態管理,及時掌握學校國有資產變動情況,為編制和審核單位預算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第六十二條 學校各歸口管理單位,要定期匯編本單位歸口管理資產的有關報表及分析說明,并向國有資產管理處和財務處報告,作為編制學校資產匯總報告的依據。
第九章 資產管理績效考核
第六十三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考核是指利用國有資產年度決算報告、資產專項報告、財務會計報告、資產統計信息、資產管理信息化數據庫等資料,運用一定的方法、指標及標準,科學考核和評價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效益的行為。
第六十四條 學校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考核制度和考核體系,按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結合的原則,通過科學合理、客觀公正、規范可行的方法、標準和程序,真實地反映和評價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績效。
第六十五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考核,應當包括國有資產管理的基礎工作,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建設,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等主要內容。
第六十六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考核,應當堅持分類考核與綜合考核相結合,日常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績效考核與預算考評相結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標體系和科學的方式方法,不斷提高學校國有資產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六十七條 學校應當充分利用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考核的結果,總結經驗、推廣應用,查漏補缺、完善制度,加強管理、提高效益。
第十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八條 學校要規范國有資產的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監督與審計監督,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單位資產監管體系。紀檢監察部門都要加強資產配置和處置關鍵環節的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制止各種違法、違紀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六十九條 學校內部各歸口管理單位、資產使用單位及資產管理人員,都有管好、用好國有資產的責任和義務,依法維護其安全、完整。要建立健全學校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有關單位和個人。
第七十條 學校和有關責任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并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處分和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其職責要求進行資產管理,對資產流失或浪費不反映、不報告,造成資產損失的;
(二)不如實進行產權登記、填報資產報表、隱瞞真實情況的;
(三)擅自提供擔保的;
(四)擅自轉讓、處置資產和用于經營投資的;
(五)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占資產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六)對用于經營投資的資產,不認真進行監督管理,不按規定繳納資產收益的;
(七)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或超標準配置的資產,不按規定進行調劑的。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學校所屬各獨立法人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配置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