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開大〔2015〕57號
關于印發北京開放大學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校內各部門:
為了進一步規范學校財務管理,特制訂《北京開放大學財務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開放大學
2015年9月29日

北京開放大學 2015年10月12日印發

北京開放大學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學校的財務工作,加強財務管理和財務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高等學校財務制度》、《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其他有關法規,結合學校辦學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及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
第三條 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合理編制預算,有效控制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決算,真實反映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真實完整地反映資產使用狀況,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經濟活動的財務監督和控制,防范財務風險。
第二章 學校財務管理體制
第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統一領導是指學校制定統一的財務規章制度及財務預算,統一領導學校的財會業務。集中管理是指學校統籌安排、使用辦學經費和各項資源,集中管理學校的會計事務。
第五條 學校財務處在主管校長的具體領導下,統一管理學校的各項財務工作,包括資金的計劃、籌集、使用、核算、監督與控制。校內獨立核算二級單位(含學校投資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企業、公司)的財務管理由財務處或其業務主管部門集中管理。
第六條 財務處負責學校經濟活動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并通過資產和財務收支等情況真實反映學校的財務狀況。參與項目投資、經濟合同等經濟事項的決策。協同相關部門維護國有資產的完整和安全,并促進其有效使用。
第七條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數量和結構合理的專職財會人員。財會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工作崗位相適應的素質、資格和能力。財會人員的調入、調出和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由財務處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各部門應安排專門人員負責本部門的財務管理工作。組織其參加必要的業務培訓,提高其財務管理水平。
第三章 學校預算管理
第九條 學校財務預算編制遵循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年度財務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收入和支出預算堅持積極穩妥、量力而行、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方針。
財務處在協調各部門的基礎上,負責預算的編制、執行、調整和監督等工作。
第十條 各部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編制下一年度的財務預算。財務處在對各部門基本預算和項目預算進行匯總的基礎上,根據學校綜合籌資能力和事業發展需求,編制學校綜合財務預算。經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黨委會批準后,報市教委和市財政局審批。
第十一條 學校綜合財務預算獲得批復后,財務處參考各部門上報的財務預算、各部門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年度事業發展計劃和重點任務、年度收支增減以及綜合財力等因素,協商擬定各部門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報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黨委會批準后,下達各部門執行。
第十二條 預算一經下達,一般不予調整。各部門不得無預算支出,超預算支出。已安排的經費支出,應按規定范圍使用。因工作計劃或任務變動,確需調整的,須經主管校長同意后,由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財務處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 財務處應加強預算控制和分析,確保年度收支平衡。定期向有關方面報告預算收支執行情況、項目經費使用情況和財務分析報告。各部門須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向財務處提供收支實際完成情況、項目經費使用情況及效益分析的報告。
第十四條 年終,財務處須開展年度決算,編制年度決算報告。決算要確保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并加強審核和分析,認真總結事業計劃和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等方面的經驗和教訓。年度決算報告經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報黨委會批準。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條 收入是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財政返還事業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其他收入和經營收入。學校在保證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和其他工作的前提下,應充分利用現有人才、技術、設備和其他資源條件,發揮自身的優勢,合法、合理地組織收入。
學校收取的非稅收入(包括學費、住宿費、報名考試費、留學生學費報名費、固定資產出租出借及處置收入)必須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核撥給學校的部分應計入財政返還事業收入。
第十六條 各部門應嚴格按照國家及學校有關規定依法組織收入。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需要收費的,應事先向財務處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方可組織實施。并須按照規定的項目、標準和范圍收費,不準超標準、超范圍收費,不準自立名目收費。在收費場所對收費項目、標準、舉報電話等進行公示。
以學校名義收取的各項費用,應由財會人員或經財務處授權的人員收取。各項收入均須使用合法票據。
第十七條 學校各項收入都要納入財務處統一管理。各部門取得的收入必須及時足額上交財務處,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坐支和私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條 支出是學校及校內單位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十九條 學校的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學校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教學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基本支出按學?;局С鲱A算管理辦法執行。
項目支出是指學校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如設備購置費、信息化建設、學科建設、實驗室建設、專項維修費等。
項目支出要按照市教委和市財政局要求,根據學校發展實際,科學、合理編制預算。項目經費的申報應按照“集中資金重點使用”的原則,由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黨委會批準,??顚S?,單獨核算,凡與項目經費支出預算不符的支出,均不得在項目經費中列支。
項目實施單位須開展可行性調研,進行詳細論證,提供詳細預算,經學校批準后立項;實施期間應有完備的中期檢查報告;應根據申報書分階段推進實施計劃,確保項目資金投入進度;項目實施完畢后,應提交終期報告,組織開展驗收工作。如有必要,學校紀檢審計、財務、資產管理等部門將組成聯合檢查組,對項目進行驗收。
(二)經營支出,即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相配比。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學校使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學校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基本建設支出,即經發改委批準立項的基礎設施建設形成的支出?;窘ㄔO支出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其他投資、待核銷基建支出和轉出投資。
(六)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支出。
學校各項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對于國家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結合實際統一制定,做到各項支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二十條 學校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政府采購和公務卡等制度規定,認真落實部門預算。各類經費支出應按預算辦理,分清資金渠道,不得相互擠占和挪用。切實加強經費使用監督管理,不斷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條 財務處應加強對各項支出的審核,根據真實、有效、合理、合法的憑據,按實際支出金額辦理報銷手續。各部門不得以領代報、虛列虛報、套取現金。各部門舉辦培訓班等教育服務活動,應嚴格成本支出范圍,不得擠占學校教育事業經費,不得巧立名目濫發錢物、獎金。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應嚴格執行預算安排的基本經費、項目經費及有關基金管理辦法,學校要建立完善部門負責人及主管校長經費支出審批制度,建立健全日常經費收支和重大支出項目經濟責任制度。積極推進經費使用績效評價工作。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三條 資產是指學校占有和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二十四條 學校建立健全現金及銀行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及時清理各項應收、應付款項。
通過外購、自行開發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應當合理計價,及時入賬。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取得無形資產而發生的支出,計入事業支出。
對無形資產在其使用期限內采用年限平均法進行攤銷。對于使用期限不確定的無形資產,攤銷辦法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計入學校支出。
第二十五條 學校實行職能部門分工負責的資產管理體制。財務處負責建立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總賬;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固定資產實物及無形資產明細賬的管理,并建立健全資產的購置、驗收、保管、使用等規章制度,切實保證資產安全、完整;資產使用或保管部門具體負責資產的管理工作,應保證資產完整、安全、可靠。
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日常辦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材料、存貨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購置物品應先由業務部門按實際需求提出書面申請,由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程序審核并報領導審批。購回物品須驗收入庫后才能投入使用。固定資產應當由學校組織驗收,并記入固定資產賬簿。
第二十七條 學校嚴格執行政府采購及招投標制度,對于購置成批量設備、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要在采購計劃的執行、采購合同的擬定、采購方式等方面做到公開透明、管理規范、程序合法。
第二十八條 固定資產報廢與轉讓應由使用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資產管理部門組織進行技術鑒定,經財務處審核,按規定逐級上報審批,經上級部門批準后予以核銷。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應及時入賬,任何部門不得截留或私分。
第二十九條 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的對所管理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對資產的損壞、損毀、盤盈、盤虧,應當查明原因,并按規定的程序及時處理。資產管理部門與財務處應定期核對固定資產賬目,做到賬賬相符。
第三十條 對外投資是指利用學校貨幣資金、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等向校辦產業和其他單位投資。對外投資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和規定不得使用的其他資金。
第三十一條 學校及下屬獨立核算法人單位以實物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并計入學校對外投資賬簿。
第三十二條 學校及下屬獨立核算法人單位對外投資按三重一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報市教委和市財政局批復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 學校出租、出借資產,應當由資產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財政部門審批。出租、出借資產,須簽訂出租出借協議。
第七章 財務分析和財務報告
第三十四條 財務處應按有關規定定期開展財務分析并提供財務報告,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等主表、有關附表及財務狀況說明書等。按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和學校財務管理的需要,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
第三十五條 校內獨立核算法人單位和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公司、經營實體應定期向財務處提供財務報告,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有關附表及財務狀況說明書等內容。
第八章 財務監督
第三十六條 財務監督是指校內、校外相關機構依據國家的財經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對學校的財務活動進行的檢查、評價和督導。包括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三種形式。
第三十七條 財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財經制度和財經紀律,廉潔奉公,忠于職守,堅持原則,依法理財。財會人員有權按照《會計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行使財務監督權,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有權提出意見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和問題。
第三十八條 學校審計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學校財務管理、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以及校內各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及時發現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紀檢監察部門應及時處理財務管理中存在的違規違紀行為。財務處應主動接受審計,積極配合審計和財政、稅務、物價等部門開展監督,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積極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整改,不斷修訂、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學校財務內部控制,有效地防范財務風險,堵塞漏洞,為新型大學建設提供財務保障。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