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開放大學學士學位授予條例(修訂)
(適用于2020年秋季及之后入學學生學位授予工作)
一、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學校按照經北京市學位委員會批準的學科門類授予學士學位。
二、學位授予條件
第三條 我校本科畢業生,按照專業培養計劃要求完成全部課程學習并取得規定學分,經審核準予畢業,并符合下述各項條件者,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予學士學位。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愿為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服務,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行端正。
(二)較好地掌握本學科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達到下列學術水平要求:
學生通過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答辯且績點達到2.5及以上,并且滿足以下第1條或第2條要求:
1. 所有課程平均學分績點達到3.5及以上。
2.所有課程平均學分績點雖未達到3.5,但達到2.0(含),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學生在學期間獲得省部級及以上獎勵和成果;
(2)學生在申請學位時已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者;
(3)學生在申請學位時已獲得國家承認的其他學士學位證書者;
(4)通過北京地區成人本科學士學位英語統一考試;
(5)通過全國英語等級考試三級(PETS)或以上筆試考試(含聽力);
(6)全國大學英語四級及以上考試(425分及以上);
(7)經學位評定委員會認可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學士學位:
(一)學籍有效期內,有違法行為并受到刑事處罰者。
(二)學籍有效期內,有考試作弊等違紀行為,受到學校處分者。
(三)學籍有效期內,有抄襲他人成果等違反學術誠信行為者。
(四)學位評定委員會認定不能授予學士學位的其他情況者。
三、學位授予程序
第五條 學位授予工作采取學生本人申請、學校學位評定學科分委員會初審、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終審的程序。
第六條 學生應當在申請畢業的同時申請學位,填寫《北京開放大學學士學位審批表》(附件1),并按時將審批表和相關材料、照片(與畢業證書同版)提交至所屬教學單位。
第七條 教學單位負責組織學生進行學位申請,初審學生提交的學位申報材料,并將下列材料提交至學位評定學科分委員會審核:
1.申請學位學生名單(附件2);
2.《北京開放大學學士學位審批表》;
3.學分績點達到2.0(含)未達到3.5的學生申請學位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 學位評定學科分委員會按照學位授予條件審核每位申報學位學生的各項成績和學位申報材料。將通過審核、擬授學位的學生名單和申報材料報教務處學位管理辦公室。
第九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學位管理辦公室報送的擬授予學位學生名單和申報材料,通過學位評定委員會決議,確定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
第十條 學位管理辦公室將學位獲得者名單和學位評定委員會決議報送北京市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一條 學校每學期為當前學期畢業生辦理學位授予工作。學士學位證書的發證日期為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授予學士學位決議之日。
四、學位證書頒發
第十二條 北京開放大學授予學士學位類型屬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學士學位。學校統一印制學士學位證書。教務處負責打印證書,由教學單位發放給學生。
第十三條 北京開放大學學士學位證書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1.學生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
2.授予學位的學科、專業名稱;
3.授予學位的學位類別;
4.學位授予單位名稱,校長和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簽名;
5.學位證書編號;
6.北京開放大學鋼?。?/span>
7.發證日期。
第十四條 學位證書如有遺失或損毀,學生可申請辦理學位證明書。學位證明書應注明學生姓名、原學位證書編號等內容。學位證明書與學位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五、學位檔案
第十五條 學校為獲得學位的學生建立學位檔案。學位檔案分學校檔案和個人檔案。
第十六條 學校學位檔案由教務處建立。每學期期末將當學期學位檔案移交學校檔案室,永久保存。學校學位檔案包括:
1.獲得學位學生花名冊和學士學位審批表(含電子數據);
2.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授予學位的決議等材料。
第十七條 學生個人學位檔案由教學單位為學生建立?!侗本╅_放大學學士學位審批表》(原件)放入畢業生檔案,由學生本人領取并交至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存檔。
六、附則
第十八條 學校對于已經授予的學位,如發現有舞弊作偽等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情況,經學位評定委員會核查、復議后將予以撤銷,宣布學位證書作廢。
第十九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決定不授予學位或撤銷學位的學生,不能再次申請學位。
第二十條 學位授予過程中,若學生或其他人員對學位授予相關決定有異議,可以提出申訴。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2020年秋季及之后入學學生學位授予工作。
附件1
北京開放大學學士學位審批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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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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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寸照片 |
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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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學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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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時間 |
年 月 |
畢業證書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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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人 申 請 |
本人參加了北京開放大學本科 專業學習,已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學分,并已達到學校規定的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特提出授予學士學位的申請。 申請人(簽名): 年 月 日 |
學位 評定 學科 分委 員會 意見 |
(公章) 年 月 日 |
學位 評定 委員 會意 見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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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兩份,一份由學校歸檔,一份入學生本人畢業檔案。
附件2
北京開放大學學位審核名單
序號 |
學 院 |
姓 名 |
學 號 |
專 業 |
授予學位類別 |
學位評定學科分委員會審核意見 |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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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學位評定學科分委員會擬授予學位 人,名單見上表。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決定授予學位 人,名單見上表。
分委員會主席簽字: 委員會主席簽字:
日期: 日期: